各項業務申請
消防及義消人員「因公傷亡殘疾慰問」執行要點
93年5月5日修正通過
98年4月1日修正通過
一、依據:
本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八款辦理消防及義消人員「因公殉職或因公傷殘住院及復健費用之慰問事項」規定訂定。
二、目的:
本會為鼓勵消防及義消人員奮勇從公,加強維護公共安全,於其發生傷、亡、殘、疾時,予以及時關懷,以鼓勵士氣,特訂定本執行要點。
三、慰問對象及項目:
凡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、各直轄市及縣(市)消防局、各港務消防隊編制內之消防人員及編組內之義消人員,以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各航空站消防隊編制內之消防人員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申請慰問,由本會致贈慰問金。
【壹】因公殉職。
【貳】因公死亡。
【參】因公全殘。
【肆】因公半殘。
【伍】因公重傷。
【陸】因公受傷。
【柒】因病或意外死亡。
【捌】其他因公死亡。
四、申領流程:
慰問金發放流程為:申請查證初審核定致贈慰問金領據核銷。
五、辦理程序:
(一)申請人填妥本會消防及義消人員「因公傷亡殘疾慰問金」申請表(如附件),並檢附健保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後(如本要點第七點),送交承辦機關(單位)驗證蓋關防,再由該機關(單位)以函文方式向本會提出申請。
(二)經本會查證、初審、核定金額後,由執行長或指定相關人員進行慰問及致贈慰問金,或以郵局、銀行等金融機構匯款方式撥付。
(三)本會於核發慰問金後,應取得受慰問人本人或其家屬簽章之收據,或以劃撥轉帳方式存入受補助者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者,得以該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辦理核銷。
六、核發標準:
慰問金依照本會「消防及義消人員因公傷亡殘疾慰問」標準表核發。
七、檢附文件:
(一)內政部消防署、各直轄市及縣(市)消防局、各港務消防隊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各航空站「函文」正本。
(二)本會消防及義消人員「因公傷亡殘疾慰問金」申請表正本。
(三)當事人消防或義消「服務證」正、背面影印本。
(四)當事人「身分證」正、背面影印本(如已檢附戶口名簿、戶籍謄本正本或當事人死亡且已除戶者免附)。
(五)申請(受款)人「郵局或銀行存摺」影印本。
(六)當事人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診斷(或死亡)證明書正本。
1.申請「因公殉職」或「因公死亡」之消防人員,另檢附銓敘部核發之「公務人員撫卹」函文影印本。
2.申請「因公全殘」或「因公半殘」者,另檢附公立醫院開立「公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」或「殘障手冊」。
(七)當事人出勤紀錄簿影印本(申請因病或意外死亡者免附)。
(八)申請「因公殉職」、「因公死亡」、「因公全殘」或「因公半殘」者,除了檢附慰問金申請所需文件外,併請各該函文單位另檢附「災害事件專案調查報告」,以利本會審查。
(九)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(必需載明申請人與當事人關係,如申請人與當事人為同一人者免附)。
八、注意事項:
(一)慰問金申請人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(二)申請第【壹】、【貳】、【柒】、【捌】項之領受慰問金順序為配偶、成年子女(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)、父母、祖父母。
(三)申請第【參】、【肆】、【伍】、【陸】項慰問者,自受傷之日起六個月內致殘廢或死亡者,得發給殘廢或死亡慰問金,惟應扣除已領之因公受傷、因公重傷或殘廢慰問金。
(四)第【參】、【肆】項所指之殘廢認定標準,依照「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」或「中華民國身心殘障手冊」認定。
(五)本慰問金之核發,參拾萬元(含)以下由執行長核定,參拾萬元以上需經慰問金審查小組會議審核通過後發放,而所有慰問事項均應定期提報董事長核閱。
(六)因公傷亡殘疾慰問金審查小組會議審查委員由本會董事、監察人及執行長等四至五人組成。
(七)檢附文件如為影印本,請機關(單位)承辦人於核對無誤後加蓋與正本相符章;如有修正,請於修正處加蓋校正章。
(八)本會為縮短慰問金受款人支票兌現時間、減少收據簽收與郵寄之不便,除特殊情形外,一律採郵局、銀行等金融機構匯款方式撥付。
九、實施與修正:
本要點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